执行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当司法拍卖?
股票即上市公司的股票,非上市公司的称为股权。
在执行程序中,对于股票的处置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存在争议。
首先,要区分所处置的股票的类型。一般而言,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两种,一是非流通股(即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),二是流通股。对于非流通股,相当于股权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、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明确应当进行拍卖,并遵照有关程序执行。
流通股又分为非限售股和限售股,如何处置,并未明确。
目前,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,笔者搜索“股票”的拍卖,查询到了数十个记录。部分详情如下:
法院 | 名称 | 数量(股) | 成交价(元) | 单价(元) | 成交日(或前一日)收盘价(元) |
福田法院 | *ST准油 | 55738278 | 907840793.5 | 16.28 | 8.38 |
苏州中院 | 全新好 | 31000000 | 831000000 | 26.80 | 16.21 |
常州中院 | 全新好 | 37500000 | 438640000 | 11.69 | 16.62 |
绍兴中院 | 盈峰环境 | 20790900 | 189193690 | 9.09 | 8.77 |
绍兴中院 | 盈峰环境 | 10227100 | 93069830 | 9.10 | 8.77 |
余杭法院 | 杭州高新 | 1500000 | 69505000 | 46.33 | 64.4 |
北京三中院 | 北陆药业 | 5232588 | 68753455.9 | 13.13 | 14.6 |
余杭法院 | 华友钴业 | 2526143 | 65,680,000 | 26.00 | 22.96 |
余杭法院 | 华友钴业 | 1705263 | 49449000 | 28.99 | 22.11 |
郑州高新法院 | 国投安信 | 3070000 | 49273500 | 16.05 | 16.12 |
郑州高新法院 | 国投安信 | 2322558 | 35256430.44 | 15.18 | 15.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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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数据进行分析,存在以下不同情况:
(1)对于所拍卖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,一般在公告中有明确告知。
(2)对于所拍卖股票是否包含增股、配股、分红等,有些法院予以告知,有些法院未加以说明。
(3)对于起拍价,有些法院在发布公告时就已经确定,并固定不变,而有些法院以开拍前以平均交易价作为起拍价,即时进行调整。
(4)对于拍卖日,有些法院在交易日拍卖,有些法院在非交易日拍卖。
(5)对于成交价与成交时的收盘价相比,多数拍卖中存在两者差异较明显的情况(当然,股票数量约大,差异越明显;限售股与非限售股也不同)。
笔者认为:对于流通股的拍卖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立法本意,实践中应避免适用。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,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股票,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。作为处置程序,法院执行股票时,应先选择适用“划拨”“变价”的执行措施。划拨,即将被执行人的股票按当前价格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证券账户中;变价,即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在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强行平仓,并划拨交易资金。如果无法采取划拨、变价的执行措施,也可以采取当场变卖的形式,然后再考虑公开拍卖的方式。
对流通股的拍卖,可能存在以下后果:一是拍卖时的价格无法提前设定,在拍卖公告期内,股票市场可能存在大幅波动,影响最终价格的设定,导致潜在买受人存在不确定性;二是如果将拍卖日设定为交易日,但到拍卖日时,如果发生该股票停牌的因素的,可能影响拍卖,或者即使拍卖成交也无法交易过户;三是拍卖成交价格、当日交易价格、买受人过户价格均可能有差异,该差异会造成债权人、被执行人、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。四是发布股票的拍卖公告可能会提前引起该股票的市场波动,不利处置。如果采取划拨、变价的处置方式,则完全可以避免上述问题。
此外,对于巨大数量的流通股,也可以采取分批变价的方式,尽量避免市场波动。